案情简介
近期,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对宜兴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专项执法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对汽油车进行尾气检测,现场对检测线采样管路进行泄露检查,发现采样管路存在泄露现象,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4.2“应避免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如: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等”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及配套软件、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立案查处,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万玖仟元。
启示意义
排气分析仪采样管存在泄漏点,会对尾气检测结果造成直接影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规范开展设备检查,导致不合格设备参与检验活动,容易造成检验数据失真。本案的查办,给所有检测机构敲响了警钟,违法违规开展检验活动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图1 现场对排气分析仪的采样管路进行泄漏检查
图2 检测结果显示采样管路泄漏检查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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