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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尾气采样管超长案

发布时间:2024-10-24 14:26      发布人:handler  浏览量:55

案情简介

近期,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对江阴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12月新建了重柴尾气检测分析仪及三轴六滚筒测功机,现场检查发现烟度计取样管长度为4.2米,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4.2“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5m,采样管路包含取样探头、取样管、过滤器等”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立案查处,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对检验设备排气分析仪的检测方法、采样管长度、采样管路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检验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否达标的专业机构,应该由专业检验技术人员使用合格的检验设备,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验,确保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法合规。

 

图1  现场测量烟度计取样管路照片

图2  烟度计取样管长度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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