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放测量的主要硬件设备有底盘测功机和不透光烟度计,软件是烟度排
放检测计算机控制软件。为保证排放检测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底盘测功机和不透光烟度计的规格、功能、性能、测试方法和验收标准,计算机
控制软件功能的基本要求,排放测试系统核准测试的项目、测试方法和验收标准等。
本标准规定了检查站日常检测的项目和核准测试的项目。在核准测试的项目方面,规定了必须
核准测试的项目,也规定了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的核准测试项目。
本标准为首次颁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底盘测功机技术条件
1.1 底盘测功机主要部件和安装要求
1.1.1 底盘测功机主要部件要求
底盘测功机的主要部件至少应包括:功率吸收装置及其控制器,滚筒,机械惯量装置,驱动电机,转速传感器,举升器及其制动装置,传动装置,侧向限位装置等。
1.1.2 底盘测功机永久性铭牌要求
底盘测功机永久性铭牌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底盘测功机制造商名,系统供应商名,型号,生产日期,设备系列号,最大允许轴重,最大吸收功率,最大车速,基本惯量等效质量,滚筒直径,总体尺寸(长×宽×高 mm),整机质量,电源要求等。
1.1.3 底盘测功机安装要求
底盘测功机的安装应保证被试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测试时处于水平位置,在纵向方向和横向方向上均不超过±5o。不应使车辆产生任何可察觉的或可能会妨碍车辆正常运行的振动。
1.2 底盘测功机的主要功能和规格要求
1.2.1 总体功能要求
1)底盘测功机在其测试准确度和标定的设计和结构方面等应达到或超过美国
BAR 97对 ASM排放测试用底盘测功机的技术要求。
2)底盘测功机的框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应保证施加于驱动轮上的水平、垂直方向的力对车辆的排放水平没有显著影响;底盘测功机应有很高的可靠性。
设备制造商为了说明其底盘测功机的可靠性,应提交该设备的可靠性试验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且应得到环保局指定核准单位的认可。
3)底盘测功机应具有根据 LUG DOWN测试工况加载要求进行自动加载的功能。
4)底盘测功机应配备防止车辆侧向移动的限位装置,该限位装置能在车辆任何合理的操作条件下进行侧向安全限位,且不损伤车轮和其它部件。
5)底盘测功机控制器对滚筒转速和总吸收功率的数据采集频率不低于 10Hz。
6)应配备辅助冷却装置。
用于轻型车测试的冷却风机,其送风口直径应不超过 760mm,平均风速不低于 15m/s。冷却风机的噪声应符合我国相应法规的要求。
用于重型车测试的冷却风机,其送风口直径应不超过 1000mm,风机的平均风速不低于15m/s。
冷却风机的噪声应符合我国相应法规的要求。
测试系统供应商应提交冷却风机性能的测试结果,且应得到环保局指定的核准单位的认可。
7)底盘测功机永久性铭牌和安全警示标牌应固定在底盘测功机醒目位置,安全警示标牌应符合我国有关标准的规定。
8)底盘测功机应有起吊挂钩,且应保证在任何合理的底盘测功机起吊操作条件下,底盘测功机基本处于水平位置。
9)底盘测功机电气系统应能防水、防振动,防过热、防过电压、防过电流、防电磁干扰,应有可靠地接地,应有通电指示灯。
底盘测功机制造商应说明其电气系统的防护措施并提交其测试结果,防护措施应得到环保局指定核准单位的认可。
10)底盘测功机应能方便保养和维修。底盘测功机制造商应说明其设备的保养和日常维修方法,应具有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有易损件清单,且应得到环保局指定的核准单位的认可。
11)使用电源要求。额定电压: 220V±10%,单相;或 380V±10%,三相;频率: 50Hz±10%。
12)环境适应性。工作温度范围:(0~40)oC;工作相对湿度范围:(0~85)%;大气压力:(80~110)kPa。
底盘测功机制造商应说明其设备的环境适应性并提交其测试结果,证明环境适应性在本标准要求的范围内,环境适应性应得到环保局指定的核准单位的认可。
1.2.2 功率吸收装置吸收功率范围要求
1)用于轻型车试验的底盘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的吸收功率范围应保证轻型柴油车能够完成加载减速试验,在测试车速大于或等于 70km/h时,持续稳定吸收至少 56kW的功率 5min以上,并能够连续进行至少 10次试验,两次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为 3min。
底盘测功机制造商应说明其设备的功率吸收装置吸收功率范围并提交其测试结果,证明功率吸收装置吸收功率范围在本标准要求的范围内,且应得到环保局指定的核准单位的认可。
2)用于重型车试验的底盘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的吸收功率范围应保证重型柴油车能够完成加载减速试验,在试验车速大于或等于 70km/h时,连续稳定吸收至少 120kW的功率 5min以上,并能够连续进行至少 10次试验,两次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为 3min。
底盘测功机制造商应说明其设备的功率吸收装置吸收功率范围并提交其测试结果,证明功率吸收装置吸收功率范围在本标准要求的范围内,且应得到环保局指定的核准单位的认可。
1.2.3 功率吸收装置吸收功率准确度要求
1)应使用电力或电涡流功率吸收装置,该装置在 60 km/h、70 km/h和 80 km/h的测试车速下,总吸收功率 Pa至少可以 0.1kW的增量调节。
系统供应商应提交总吸收功率 Pa的调节测试结果,证明 Pa的调节在本标准要求的范围内,且应得到环保局指定的核准单位的认可。
2)当环境温度在 0°C~40°C之间时,经预热后的底盘测功机的总吸收功率准确度在试验开始后的 15s内应达到 ±0.4kW,在 30s内应达到 ±0.2kW或设定功率的±2%以内(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系统供应商应提交总吸收功率的准确度的测试结果,证明总吸收功率的准确度在本标准要求的范围内,且应得到环保局指定的核准单位的认可。
3)当环境温度在 0°C~40°C之间时,底盘测功机在冷状态下工作与预热后工作时的总吸收功率偏差应不超过±0.2kW。超出此温度范围,底盘测功机应能进修正或者执行制造商的预热程序,直至达到规定的预热状态。
1.2.4 滚筒结构和规格要求
1)两轮驱动式车辆排放检测用底盘测功机应使用双滚筒结构,机械惯性飞轮与前滚筒相连。
2)轻型车排放检测用底盘测功机的前、后、左、右滚筒的耦合可以采用机械或电力方式,前、后滚筒的速比为 1:1,同步精度为± 0.3km/h。
重型车排放检测用 3轴 6滚筒底盘测功机的 6个滚筒的耦合可以采用机械或电力方式,前、中、后滚筒的速比为 1:1,同步精度为± 0.3km/h。
3)轻型车排放检测用底盘测功机的滚筒直径为 216mm±2mm;重型车排放检测用底盘测功机的滚筒直径为(373~530)mm±2mm。
同一底盘测功机的所有滚筒直径应相等。
4)轻型车排放检测用底盘测功机的滚筒中心距应满足式(1-1)的要求,误差应在-6.4mm与 12.7mm之间。
A=(620+D)×sin31.5o (1-1)
式中,A为滚筒中心距,mm;D为滚筒直径,mm。
5)重型车排放检测用 3轴 6滚筒的底盘测功机,第一轴和第二轴的滚筒中心距应满足式(1-2)的要求,误差应在-13.0mm与 13.0mm之间。 A=(1000+D)×sin31.5(1-2)
前两滚筒的中心和第三滚筒中心距应为 1346mm,误差应在-13.0mm与 13.0mm之间,如图 1-1所示。
第一滚筒的中心和第二滚筒中心等高,第二滚筒的中心应比第三滚筒中心高,第一滚筒的中心和第二滚筒中心连线的中点与第三滚筒中心的连线倾斜度应满足式(1-3)的要求,如图1-1所示。
6)轻型车排放检测用底盘测功机的滚筒内跨距和外跨距应满足轻型车排放检测的要求;重型车排放检测用底盘测功机的滚筒内跨距和外跨距应满足重型车排放检测的要求。
7)滚筒的表面处理和硬度应保证在任何天气条件下,轮胎与滚筒之间不打滑,以保证行驶距离和转速测量的准确度;还应作到对轮胎的磨损小,噪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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