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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国际通行方法治理汽车尾气

发布时间:2021-07-15 17:55      发布人:handler  浏览量:1834

东方网8月26日消息:汽车,作为提高生活质量、加快生活节奏、提高工作效率的载体,其保有量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迅速增长已是必然的趋势。它在给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提供方便的同时,也造成了很大的环境污染,并已成为城市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如何解决汽车与城市环境之间的矛盾,在满足市民出行需求的同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好生态环境,以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是建设国际化城市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国际对汽车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措施

  影响在用汽车有害排放的主要因素是汽车的保有量、汽车的行驶状况和汽车的排放量。

  国际上对于新车的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通行做法,主要是通过“制定标准”和根据标准对新车型开展“型式认证”这两项措施;对在用车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方法,可以归纳为“制定标准”和“执行标准”两个环节。其中“执行标准”的方法主要是实施“检测、维护(I/M)制度”(以下简称I/M制度)。

  I/M制度起源于美国,它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对在用车辆进行强制性定期检测,并对出现故障的车辆进行强制性维修的制度。

  欧美国家大多实施了I/M制度,虽然其形式各不相同,但却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都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先进的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检测方法;二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分工明确、职责清晰、运行高效;三是政府、企业与车主之间责任、权利与义务界定清楚,社会监督机制健全。

  I/M制度还有严格的质量控制、设备认证和业务检查体系,从事检测维修业务的技工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I/M制度执行情况由专门的评价委员会进行评价。

  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证明,实施I/M制度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自身的净化能力,是保证在用车污染物排放长期、稳定的达标最为科学、经济、有效的措施,是一项长期有效的管理方法。I/M制度有以 下几点经验值得借鉴:

  1、政府管理部门的分工比较合理,环保部门只负责提出排放控制要求、检测标准,具体组织实施由交通部门负责,执法监督由警察部门负责。这样分工,减少了重复交叉管理,也减少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量。同时,相关部门可共享I/M制度的信息资源,有利于形成严密的管理网络。

  2、有强大的技术队伍专门从事I/M制度排放检测的技术开发和研究,包括根据检测标准制定、检测设备的认证规则,开发检测程序控制系统和检测资料联网系统;定期对排放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以发现存在的问题;考核检测站的工作,评价汽车维修的效果等,并在此基础上对检测标准及排放控制措施提出改进意见。

  3、根据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状况、所在地理位置以及汽车保有量等情况来决定I/M制度的要求,同时还实行了“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政策。

  美国加州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治理在用车尾气排放污染,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使汽车尾气有害物排放与60年代相比降低了90%,油耗降低了一半。

  深圳在用汽车尾气排放检测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市在用汽车尾气排放检测主要在三个环节进行:一是公安车管机构对汽车年审时;二是交通部门对营运车辆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时;三是环保部门进行路查和上门抽检时。三个部门加起来每年对营运客车检测2至6次,对其它车辆每年检测一次以上,这样的检测次数,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对6年内的私家车予以免检、对6年以上的旧车每年检测一次的水平。即使这样,我们的在用汽车尾气排放量仍高于发达国家车辆的数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除了国产汽车新车排放标准较低、排放稳定性较差以外,燃油品质较差、管理部门职能交叉、对在用汽车的检测标准过低以及车主与检测、维修者的环保意识差、行为不规范等,都是影响因素。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检测标准滞后。发达国家的新车和在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有关部门根据汽车制造技术的发展情况,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不断地研究、修订并提前几年预先公布的。而目前我国除上海、北京两市经国务院批准实行新标准外,其他省市仍在执行由环保部门1993年制定的老标准。

  由于检测标准滞后,直接导致了检测方法的落后。目前对汽油车使用怠速法和对柴油车使用烟度法的检测方法,都无法识别车主在检测前将发动机供油量调低以临时减少排放的作弊行为。因此,提高标准并改进检测方法,对提高尾气检测质量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科学建立汽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适于实施I/M制度的机动车辆排放治理相关法规的立法进程,通过立法条款的调整,将决策、执行、监督三项职能分立,使我市在用车排放控制工作的职能设置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尽快确定新的检测标准、方法和检测设备的配置要求,规定检测站、维修站的认证条件,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汽车检测、维修与管理手段,以保证I/M制度实施效果。

  (三)实施I/M制度应合理整合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避免出现职责交叉、多头管理、重复审批、重复检测和政府包办等问题。

  (四)有关法规应设立相应的处罚条款,以约束、规范车辆使用者和汽车检测、维修经营者的相关行为,规定超标车必须接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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